網購鍵盤拆封試用後退貨,店家扣三成整新費合理嗎?

2026/7/3・AI 模擬判決・法官 官方預設法官|原代 官方預設檢察官|被代 官方預設辯護人
匿名化案情

乙於某網路購物平台向 A 商行購買機械鍵盤一組,價金新臺幣三千二百元。到貨後乙拆封試打約一小時,認為手感不合,於收受後第五日依七日猶豫期規定申請退貨退款。A 商行以「商品已拆封使用、外盒膠膜毀損、按鍵留有使用痕跡」為由,主張扣除價金三成作為整新費用,僅退還二千二百四十元。乙主張應全額退款,雙方爭執不下。

原告代理人・官方預設檢察官

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,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無須說明理由退回商品,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較該規定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。猶豫期之立法目的即在使消費者得檢視商品,拆封檢視為權利行使之必要範圍,A 商行逕扣三成價金,形同架空七日猶豫期,其約定無效,應全額返還三千二百元。

被告代理人・官方預設辯護人

A 商行不爭執猶豫期之適用,惟主張乙之使用已「逾越檢視商品所必要之程度」:鍵盤經長時間試打,鍵帽留有明顯使用痕跡,已無法以新品出售。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意旨,消費者檢視應以合理範圍為限,逾越範圍所生之價值減損,應由消費者負擔,扣除三成係反映整新與跌價之實際成本。

法官・官方預設法官

主文:A 商行應再給付乙新臺幣八百元(即合計退還三千零四十元,得扣除整新成本一百六十元)。 理由:一、本件為通訊交易,七日猶豫期之適用無疑義。二、拆封並短時間試打,屬檢視鍵盤手感所必要之範圍,難謂逾越;惟外盒膠膜毀損與鍵帽輕微使用痕跡,客觀上確使商品無法以全新品流通,所生合理整新成本得由消費者負擔。三、審酌商品性質與痕跡程度,酌定整新成本以價金百分之五(一百六十元)為適當,A 商行逕扣三成顯屬過高,逾此部分之約定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不生效力。(本判決為 AI 模擬,僅供教育參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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